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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分行发放罚款
主要违法事实: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贷款第一受益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时转通知》(皖市监办发〔2022〕10号)第七条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皖市监办发〔2022〕11号)第251条。不得对民营企业、嫁保将自身止损管理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法律、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合市监处罚〔2023〕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6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不得转嫁成本。